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31 09:27作者:滁州市投资促进局站管来源:滁州市投资促进局阅读: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起草了《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21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网上提交(点击进入);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syshj@163.com;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南楼556室,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收(邮编:239000),请在信封或快递上注明“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50-3022199。

附件:《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领导组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职责与服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原则和目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对标省外先进、对标省内一流市场规则体系,高水平对标、高效率承接、高质量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努力打造让投资者放心、企业家顺心、创业者安心、老百姓舒心、公务人员尽心的“亭满意”营商环境。

第四条 【明确责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班推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营商环境各重点领域工作专班,明确专班议事协调机制和组成成员,定期研究并动态调整本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梳理问题短板,研究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服务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各类企业服务机构、人员、力量,建立专业化的企业服务机构和队伍,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

各级企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并完善惠企政策宣传解读机制,开设便企服务“绿色通道”,搭建党委、政府与企业、协会商会沟通对话平台,完善企业诉求受理、问题办理、反馈督办机制,实现企业诉求一口受理、协同配合、全程帮扶、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第七条 【首席服务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系服务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首席服务员”制度,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落实“四送一服”联系包保企业和项目机制,动员全市领导干部持续开展“进企业门、解企业困、帮企业忙、促企业进”系列帮扶活动。

首席服务员按照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的原则,为项目和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安全环保提醒、问题协调办理等服务工作,建立“企业吹哨、部门报到”的专人服务、单位支撑、部门配合、政府办事工作机制。

第八条 【企业服务日】 将每年10月15日设立为“滁州企业服务日”,所在周为“企业服务周”,适时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企业家座谈会、早餐会、企业家沙龙等活动,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收集意见建议,了解企业发展诉求;

(二)开办滁商大讲堂、组织展销会、推介会等学习交流和经贸活动;

(三)组织政产学研对接、生产要素对接和产业链对接活动,协助市场主体对接融资、科技、用工、人才、土地、能源等方面的要素需求;

(四)开展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咨询活动,收集意见、建议。

第九条 【企业家写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研究制定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工作规范,探索建立政策落实效果企业家评价机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条 【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有关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双招双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双招双引”活动,建立产业链链长调度机制、专班工作推进机制、产业链研究和咨询机制、产业链联盟工作机制、产业人才建设建设机制,优化产业链协同推进机制,依托企业家交流论坛、投资推介会、行业产业峰会等平台,运用上下游产业链招商、基金招商、行业协会商会招商、专业机构招商等渠道,健全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的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主动会见邀请、积极宣传推介,招引产业头部企业和骨干企业项目、人才团队落地。

第十二条 【招才引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推进人才计划优化整合,逐步构建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人才计划体系,做大做强“智汇滁州”人才品牌。围绕支柱产业和战新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领军人才引进,制定重点产业专家分布热力图,大力引进一批高端产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创设大中专院校“企业定制班”,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及时修订完善大中专毕业生来滁、留滁就业创业政策,优化购房、租房、税费、金融支持政策和补贴标准,优化一站式兑现流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放宽登记条件】 本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主体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自主承诺”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开办便利化】 本市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简化市场主体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市开办企业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推行企业版设立登记“智能审批”;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登记、自助打印复印等服务,设立导服窗口,由专人对自助办理者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注销登记】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20个自然日。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建立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广应用“企业用工周转池”制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企业通过“共享用工”等用工余缺调剂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合力调配,稳定就业岗位,缓解用工压力。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招投标流程,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推进市场主体及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支付管理】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约定付款期限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落实采购专管员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范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商协会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其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会员单位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条 【惠企直达】 完善惠企财政资金和人才招引政策资金直达机制,优化申报兑现流程,推广“免填单、免申请”等“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和人才招引政策经办新模式,对部分暂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政策,开通一站式网上检索、匹配、申报、兑现渠道,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 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府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更新。

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对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已经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赋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探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全链审批赋权,结合实际编制开发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承接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第二十三条 【两集中两到位】 本市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线下审批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一门办理”,网上审批依托“皖事通办”平台“一网通办”。各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到位,审批服务事项向服务窗口授权到位。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服务由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一个科室承办、一枚公章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同城通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一网通办】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移动化办理,推进一企一档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政务服务。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实现服务主动化、办事一体化、平台开放化,为市场主体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联合审批】 围绕自然人、企业法人的全生命周期,梳理形成自然人出生、就业、婚育、退休、离世,以及企业设立、准入、经营、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清单,形成涉及多部门、多层级的“一件事一次办”场景,推进关联事项并联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及时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探索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壁垒,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利用。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审批服务部门通过网络核验、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审批服务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办件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 【材料电子化应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或申请人已在线提供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告知承诺】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设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容缺受理】 本市各级审批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对申请人非关键条件或者申报材料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减证便民】 本市构建以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基础、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逐步缩小证明事项的设定范围。依法设定并公开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

新设证明事项实施之日或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证明事项索要单位完成清单更新。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级分类审批】 本市以“一张蓝图”为基础,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推进各审批服务部门运用地理信息图进行项目建设前期策划生成工作,通过开展项目空间布局合规性审查和建设条件集成,形成“一家牵头、联合策划、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据项目风险不同等级,除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外,实行“正负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开对应的项目清单和事项清单。

第三十三条 【容缺机制】 本市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优化施工图审查】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行施工图纸审查免审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在减少审查内容和审批环节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区域评估】 本市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属地政府或相关区域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压覆矿、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资源、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等评估工作。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市场主体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将区域评估结果文件等作为审批申报材料,进入审批流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拿地即开工】 本市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总承包单位且满足规划条件后,经承诺可以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发放施工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第三十七条 【优化水电气热办理】 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接入工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涉路施工、绿化、占路破路等审批,并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三十八条 【多测合一】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行工程项目测绘“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优化完善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统一全市测绘成果技术要求。运用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汇交共享平台,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九条 【验收办证】 本市对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实行同步申请,企业可以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登记便利化】 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实行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和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掌上)登记中心,积极推广税费“一卡(一码)清”缴纳,方便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分割办证】 本市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可办证”服务,即购房者收房后缴清契税、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探索在企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满足其他规定条件时,可分期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书。探索在工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使用权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设计要求,且房屋每栋、每层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等前提下实行分幢、分层分割登记,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优化纳税服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强化政策落实保障,确保市场主体各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三条 【执法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衔接规范,明晰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构建权责明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服务优质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商联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召开执法联席会议、采取“互联网+”管理等方式,及时协调,形成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合力,避免多头执法。

第四十四条 【柔性执法】 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市场主体推行下列柔性执法方式:

(一)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四)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本市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第四十五条 【规范执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渠道,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进行甄别区分。属于本部门行政监管范围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固定证据,需要答复当事人的,依法依规及时答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予以纠正的,业务主管机关应当通过责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纠正,杜绝以罚代管。

第四十六条 【规范整顿停产】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尽可能缩小实施范围,并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包容审慎监管】 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监管标准,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章  创业创新服务

第四十八条 【涉企政策稳定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四十九条 【政府诚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要求进行。

第五十条 【中介服务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强关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管理。各类中介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金融支持】 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通过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适度放宽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提高因信用风险贷款容忍度。建立完善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

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首贷户、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公共服务保障】 加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及时为各类开发园区等市场主体相对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学校医院、过渡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管理科学”发展目标,全面加快规划成果的实施,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十三条 【产学研用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搭建联系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组织技术需求征集、科技成果发布,搭建战略合作联盟,帮助企业引进创新型项目,加快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与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对接,推进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高端人才产业化项目落地滁州。

第五十四条 【鼓励科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活动,推动全市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综合运用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

第五十五条 【科创人才对接】 提升创新主平台人才承载能级,主动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设立一批“创新研发飞地”,构筑“创新研发在外地、成果转化在滁州”的柔性用才模式。聚焦提升全市主导产业、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推进大院大所合作,举办揭榜挂帅活动,提升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科创能力。

第五十六条 【信用修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依法依规修复自身信用。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七条 【打击犯罪】 坚持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暴力讨债、串通招投标、破坏生产经营等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犯罪行为。

第五十八条 【诉讼便利】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全面梳理诉讼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推动实现同一诉讼服务事项的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五十九条 【纠纷解决】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诉调对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可在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负责调解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也可由司法行政部门安排调解工作协调员进驻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统筹协调处理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探索建立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的人民调解中心,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机制,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平台保障。

第六十条 【慎用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实施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情有关的财物;执行中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第六十一条 【监督与督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督促同级政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第六十二条 【法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主动作为、取得积极成效的应予以适当奖励。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