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7 14:35作者:滁州市投资促进局站管来源:滁州市投资促进局阅读: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入推进人才招引“三大行动”,创新柔性引才机制,广泛吸引市外人才参与推动滁州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人才办与市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市外人才(团队)通过顾问指导、兼职聘任、联合攻关、成果转化等方式,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领域对象

 

第四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先进制造业领域。主要包括先进装备、智能家电、绿色食品、新型化工、硅基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以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

(三)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

(四)电商、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业态领域;

(五)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领域;

(六)与创新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柔性引才应围绕全市主导产业、重要项目、科创平台发展进行,优先引进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国家级或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四)拥有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

(五)其他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条件方式

 

第六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国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市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具备来滁州开展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七条  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滁州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柔性引才的主要方式:

(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到市内用人单位担任顾问、名誉职务等方式,吸引其为滁州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远程服务、业务拓展等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兼职服务。通过聘请市外高层次人才来滁州兼职,开展课题攻关、开设学科、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支持。注重引进市外已退休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来滁州开展指导服务。

(三)“候鸟式”聘任。利用专家学者假期时间,吸引其每年在相对固定时间来滁州开展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技术指导、技术推广等智力服务。

(四)联合攻关。以项目为载体,吸引一批研发人才和创新人才,采用组建团队等方式,引导其向科研和生产一线流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岗位竞聘、科研交流等方式灵活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与市外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或其他工作平台,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等形式,加强人才信息交流、人才与项目对接。

(五)成果转化。吸引国内外各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人才,来滁州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以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与市内企业进行合资、合作。

(六)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四章  步骤要求

 

第九条  柔性引才的步骤:

(一)征集需求。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由市人才办牵头会同各地及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征集人才需求,编制年度急需紧缺引才目录。

(二)发布公告。市人才办根据年度急需紧缺引才目录,组织各地及相关部门通过市内外新闻媒体、网络及其他适宜渠道,及时发布柔性引才公告。

(三)对接洽谈。各地及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主动帮助指导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用人单位与各类人才及人才所在单位洽谈对接,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服务和支持。

(四)签订协议。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评审、市人才办审定后,用人单位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违约责任等相关要求;

2.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

4.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5.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遵照协议,落实引进人才在滁州市期间各项工作、生活、待遇及服务保障,并为其建立临时档案,保障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滁州市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人才,由市人才办颁发《滁州市柔性引才聘书》,作为其享受相关政策的重要凭证。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开设服务窗口,加强对人才的跟踪服务保障。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对柔性引进的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按计税报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对滁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影响和重大贡献的,服务期满后给予人才或团队带头人10—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人才连续在滁州市工作3年,且每年在滁州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申报参评滁州市级各类人才项目,入选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带技术、成果来我市的各类人才实行股权激励的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产权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海外人才,如未享受我市其他人才政策,可享受本办法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人才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补贴和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柔性引才所需奖补资金,按照“总量控制、择优奖补”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级承担。市本级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严禁签订虚假协议,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此前发布的有关柔性引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