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1-04-27 09:29作者:滁州市投资促进局站管来源:滁州市科技局阅读: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力度,根据《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城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的创新创业平台,境内外高校院所。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奖补措施

第四条  对符合省创新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省政府制定政策执行,需市县先行配套的,按市县3:7分摊。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奖补。(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七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各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条  定期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活动,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人员,根据任务工作量和数据质量按每人500-1000元进行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申请奖补单位每年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企业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转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审查。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奖励意见。市财政局依据评审奖励意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